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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我单位开发的小区前年进户了,当时小区道路尚未全部修完,但是进户时间已经确定不能改了,所以小区就进户了,道路因为质量问题始终在维修,现在道路施工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起诉法院,说我单位对他施工的道路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所以其质量责任应由我单位自己负责,请问是这样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南极大冒险(黑龙江-哈尔滨)
提问时间:2016-06-21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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