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保单效力中止后能否按日垫交保费?
保单效力中止后能否按日垫交保费? 张某于1998年1月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额10万元的长寿保险,以自己的妻子作为受益人。其保险单第六条规定:“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而本合同当时的退保金扣除贷款本息后的差额,足以垫交应交保险费及利息的,除投保人事前书面声明反对外,本公司将自动垫交其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2003年3月,张某外出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死亡。张某的妻子持保单来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发现,张某没有在保单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当期保险费,并超过了宽限期,根据保单的规定,合同的效力已经停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向张某的妻子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张某的妻子认为,就算保单效力自动停止,依照保险单中保费垫交条款的规定,在保险费交纳宽限期终了的次日,保险公司应以投保人的责任准备金自动垫交其应交的保险费,维持保单的效力,而且垫交保费应当具体到日。张某出险后,保险公司至少应按垫交保费与应交保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单的约定,被保险人以年交的方式交付保险费,在双方事前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片面更改为半年交或季交,因此也就无权通过改变保费交付方式而自动将其累计的责任准备金垫交保险费,本案保单因张某没有按期交费,其效力已随之中止,受益人无权再主张保险金。双方经过几次交涉之后未能达成一致,张某的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gfliwe……(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1-12-15 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