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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赔偿是不是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解释》里的规则计算?

伤残赔偿是不是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解释》里的规则计算? 您好!我乘坐市内公交车,由于车轮胎爆炸使我脚步受伤.手术过程如下:取左外脚踝尖上5CM起,沿外踝于跟腱中点向下至足底足背皮肤交界L型切口至第5遮骨基底部约8CM,切开皮肤及皮下组织,分离腓骨长短肌腱并保护,用2根克式针固定起拉钩作用.暴露跟骨骨折端,呈粉碎性骨折,复位骨折后在塌陷缺损处植骨,用跟骨解剖钢板及螺钉固定,查复位满意,固定牢靠,跟距关节面平整.冲洗切口,仔细止血,逐层关闭切口,包裹,松止血带,术中出血约60ML.术毕安返ICU.
问题:1,伤残赔偿是不是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解释》里的规则计算?
2,解释里面提到了关于赔偿的两个标准1)伤残赔偿金按伤残等级或劳动能力等级计算;2)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劳动能力等级计算。
那么,在做鉴定的时候需要两个标准都做了还是做一个?可否做两个?
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seaclo……(甘肃-兰州)
提问时间:2011-12-08 13:15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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