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有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
有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 05年7月底进公司,先后与公司签订过三次劳动合同。第一次为固定期限从05年7月29日到09年1月31日;但第一次合同未到期,08年3月20日,公司要求改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在10年10月31日,公司(集团)又由于内部法人变更,从新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现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工作年限的折算上出现了分析,公司主张按照08年1月1号开始实行的劳动合同法,工作年限折算为6.5个月的经济补偿。员工主张08年后按照劳动合同法折算为4个月经济补偿,08年以前折算为3个月经济补偿(依据08年以前适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不满一年按一年算)。
请问各位律师朋友,以上两种主张法律上会支持哪个?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Pandab……(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1-12-06 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