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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追讨

法院是否可以这样执行裁定书?

法院是否可以这样执行裁定书? 1996年我母亲购置了一块地皮是用我的名字登记的,2001年我母亲在那块地皮上建房,房产证上还是我的名字(房产现在价值100万元以上),在建房期间她和一家公司做流通贸易,而且是经常有业务往来的,由于资金紧张先向该公司提取了价值50万元的货物(分几次提取),并写有欠条答应周转后立即归还货款,但是由于特大事故灾害,贸易流通受阻,至今无法归还货款,今年该公司告上法院(县级),一审判决以该房产作为家庭共有财产,欲查封拍卖偿还债务,我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判决由我父母二人共同偿还债务,2011年10月15日我(本人目前在异地工作)收到县级法院发来的一张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我父母二人的名字(登记在我名下)所有的位于某地的房屋一栋。该房屋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赠与等对抗执行行为。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iely1……(广西-河池)
提问时间:2011-12-01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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