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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晋城市公益性岗位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正好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合同?

晋城市公益性岗位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正好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合同? 我是一名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当时与人社局签订的是《公益性岗位就业专项协议》,2016年8月31日到期,我预产期在2016年7月底,合同到期时正好在休产假期间,这种情况人社局可以和我解除合同吗?我去咨询了人社局,他们说要解除,因为我们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协议。如果这样,我们这么多大学生除干苦力不说,难道连最基本的法律保障都没有了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默笙123(山西)
提问时间:2016-05-24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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