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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关于草原使用证及草原承包合同书法律效力问题

关于草原使用证及草原承包合同书法律效力问题 第一个问题:某乡牧民1989年颁发的草原使用证上面没有标注其承包草场面积,只写了四至,1996年规范签订的草原合同书上更加清晰的标注了承包草场面积,四至界限,该区域草场历来是由该村5户牧民共同使用(包括以上牧民),且草原使用证和草原承包合同书上的四至均一致,面积不同,现该牧民要求按四至给他解决草场,这合理吗?草原承包合同书标注面积与四至实际丈量面积不符,以那个为准?望答复为感!
第二个问题:草原承包合同书上面积与乡镇存档和县草原部门存档底册不一致,乡镇存档和县草原部门存档底册的数据一致,牧民收中合同书上的数字是另外一个数字,请问合同书和档案底册哪个最具法律效力,哪个的证明力强?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lwt(新疆-石河子)
提问时间:2016-05-20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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