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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及加班费

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及加班费 我是沈阳人,在沈阳一家物业公司做住宅小区保洁员工作3年了,每月800元,每周休息1天,没签合同,没交保险,直到现在。昨日公司领导说效益不好,从今天开始放假,何时上班等通知,放假期间不发工资,因此我想到劳动局申请仲裁。我现在只有公司一年内的每月打到工资卡工资的交易明细(2010.10-2011.10),请帮我看看下面的四项赔偿要求是否合理。谢谢! 
1、按2010年和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要求补偿工资差额(100元/月×9个月+300元/月×3个月=1800元); 
2、按2008年《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要求补偿每周加班8小时工资(39周×8小时/天×8.5元/小时+20周×8小时/天×11元/小时=4412元) 
3、今年10月和11月份的工资还没发呢(1100元/月×2个月=2200元) 
4、按2004年《最低工资规定》,要求支付赔偿金(1800元+4412元+2200元=8412元×5倍)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丰春雨(辽宁)
提问时间:2011-11-16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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