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拆迁许可证延期有什么法律规定吗?
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的规定:(拆迁期限的延长)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日的15日前,向区、县房地局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区、县房地局应当在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拆迁期限累计超过一年的,延期拆迁申请由区、县房地局报经市房地资源局审核后给予答复。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的,区、县房地局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