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国土部门在做出土地确权决定之前要不要举行听证会?听证会是否是作出确权决定的必经程序?
国土部门在做出土地确权决定之前要不要举行听证会?听证会是否是作出确权决定的必经程序? 申请人王灿最初于2007年7月17日向太白县国土资源局呈报老宅基地确权申请,经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初步调查后,告知当事人王灿,该宗土地上的原附着房屋已被其堂弟王熠拆除并重新建房。现形成被侵权,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008年5月,王灿再次来县国土局上访,陈述法院认为其(王灿)只有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没有宅基地使用证,以证据不足让其(王灿)到国土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后王灿上访宝鸡市国土资源局,市局领导于2008年5月4日批示太白县国土局阅处,太白县国土局请示县政府相关领导批准依照规定确权,并组织专人调查取证。土地权属争议应先采取协商解决,县国土、信访、法院等相关部门多次调解,未达成协商一致结果,2011年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组织多个部门采取各种办法去解决王灿宅基地确权问题,王灿均不接受,因此县政府依照确权规定依法处理。
经调查:这是一宗历史遗留问题,该宗宅基地面积409平方米,地上原房屋为5间土木结构厅房,建筑面积167平方米,原房屋始建于1949年,竣工于1950年。1992年全国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时,王灿提供出有李家沟村委会发放并填有四至、面积等太白县宅基地登记表及附图。王灿在诉求宅基地确权时,李家沟村委会于2007年12月10日出具了说明该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物权属的证明,以及咀头镇李家沟村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小组2007年10月24日出具的证明。在调查走访时,有关知情人也提供证言,证实王灿申请确权的该宗宅基地属王灿继承财产。
2011年9月28日国土资源局按县政府要求及确权规定,受理了王灿申请,并于2011年9月30日将《关于王灿宅基地确权决定告知书》送达对方当时人王熠家,当时人王熠不在家中,其家属妻子拒收,按照送达公文要求,国土局邀请村书记周国有见证签字,随后王熠做了答辩。请问像这种情况是否要举行听证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ochan……(陕西-宝鸡)
提问时间:2011-11-14 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