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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工作

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工作 我曾经是一家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公司期间我与公司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其合同内有一条约定为保密条款,内容是这样的:“1.甲方依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服从管理,积极做好本职工作。2.本合同期内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在其他单位从事、参与、兼职与甲方利益相冲突的活动,如违反经查实,甲方有权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并对损害甲方利益程度的大小追究法律责任;……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业务工作。”合同的签署日期为2008年4月7日至2010年4月6日,该合同是公司09年3月份才给我们签署的。目前我已离职,我于2009年6月17日正式离职,离职的手续都是按照公司规定来办理的。但是离职后我没有将个人离职的相关手续复印备份,离职时一律交给公司相关部门。离职后我从事了与公司相同的产品,现在该公司知道我在做之后,在收集相关证据来起诉我,请问对此我有胜诉的可能吗?虽然我签署了保密协议,但公司并没有支付我任何保密费用。如果我败诉了,我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制裁?我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eicon……(上海)
提问时间:2009-11-09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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