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企业实际工作时间与劳动合同所签署的上班时间不一样
企业实际工作时间与劳动合同所签署的上班时间不一样 1、入职的时候劳动合同上面清楚写着每周上班不超出40小时,每日上班不超过8小时。当时上班时间是每天7.5小时,不包含中午一个小时用餐时间,周末一大一小休假(一周周六日休息,一周周日休息)。而现在要我们签字上班时间要每天8个小时10:00-19:00并且以强制性要求了上班时间。合同还是以前的劳动合同,也没有薪资变动。请问企业这样算违法吗?
2、入职时薪资协议上面写了工资金额,明确些这试用期过后工资待定,现在试用期已经过去2个月,转正申请已经签字,属正式员工,但工资还是试用期一样的工资。请问这样合理吗?请问企业这样算违法吗?
3、我的岗位是属于销售性质的,入职时候也在薪资协议上面写明提成以:“当月接待及跟踪服务的客户销售额,提成比例为2%--5%”如今说是客户为取货,所以提成不计为借口不计算销售提成,请问企业这样算违法吗?我该采取什么方式维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ritabe……(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6-05-06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