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人事新手,我司最近有个员工工作了17天辞职,未签合同,关于工资支付问题,以下是补充
应支付员工的工资。建议电话或当面咨询律师,由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或解决方案。
第一、你们支付她14天的工资是违法的。只要是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就应该获得报酬,而且这个报酬的标准不应该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别说是口头上说试工3天不支付工资,即使有书面的证据,也是无法得到支持的。第二,你们单位规定,未满一个月请辞,只支付实际工作日工资的60%的作法也很有可能被视为克扣员工工资。第三、她没有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三天提出辞职,很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但实践中,你公司必须证明因为她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请辞,给你们造成了损失,这样才有可能进行救济,这个举证责任在你公司,比较重,实际收益有限。当然你作为资方代表,同意了她辞职,也就符合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至于避免用人的损失,现在的劳动法规倾向于劳动者的态度非常明显,司法实践中,各级执法人员也多采用这种态度。所以用人单位往往觉得在劳动用工上束手束脚,要想保护自己少受损失,是一个大课题,也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