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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的对吗?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的对吗? 2011年7月,(原告)孙连山将(被告)我母亲父亲以欠款为由告上法庭。

2008年 原告 孙,通过我母亲了解并加入‘杭州太竹公司’并投资56000元整,过了不久,杭州太竹公司以非法传销案公布,

孙得知消息后,找到我母亲让我母亲偿还,我母亲当时也投资了不少钱,也是受害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才让孙也受到了损失,我母亲也是受骗了,内段时间很痛心,但孙多次带人到我家骚扰家人,向我们讨要这笔钱钱,在孙的要求下,我母亲给他写了一张条,后来原告 孙 以此条将我母亲告上法庭,并要求我父亲承担连带责任,此条如下:

太竹公司投资返利,孙连山投资56000元整,返回9400元整,还差46600元整没有返回,2010年6月末追回,如违约没给的话,又我王朝霞负(我母亲)责给到2011年1月5日还完。
                                     经手人 王朝霞
                                     2010年1月5日

接到传票后,因父母在外地,我当时聘请了一个当地律师,作为我母亲的代理人,法院说没人做我父亲的代理人,要求出示我父亲代理人,当时我做了我父亲的代理人,

其中一共开了3次庭,

在第一次开庭的时候,律师代我母亲出示了 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是2008年6月28日在我母亲的陪同下,孙连山向杭州太竹公司投资的56000元钱,当时 原告 孙连山说他眼神不好,让我母亲代写的存款单,所以存款人的名字 当时我妈就写了自己的名字,

第2次开庭,律师本人故意没有到场,而是在当事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另外找了个人代替他出庭的,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欠款事实成立,被告王朝霞、李利返还原告孙连山借款46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律师在第2次没有出庭,我该采取什么措施?
2、法院判决的真的合理吗?
3、我有上诉的必要吗?有希望赢吗?
4、判决书下来的时候法院只给当时人,也就是我父母邮寄了一份,而代理人我的律师,还有我都没有接到法院的判决书,这样对吗?
5、后来我给审判长打电话,问她判决书的事,她接了电话却问别人,然后告诉我,不给,
6、判决书下来后,律师告诉我他14天内都有案子开庭,没有时间见面讨论这案子,我本来想去司法局举报他,可是有人告诉我,白费!没人管你这事。

我们平民百姓,真的不懂法,我们真的没有管他借钱,这不是事实,可法院就判欠款成立了,我父亲接到我们一起在电话里哭了,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请大家帮帮我,我真的是走头无路了,看着近60岁的父母着急上火,我真的死都想还父母一个清白。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ue496……(辽宁-葫芦岛)
提问时间:2011-11-07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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