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公安机关对我提供的法院高利贷借贷纠纷判决裁定生效后提供的新证据予以认可,但不立案因法院一审未认可高利
公安机关对我提供的法院高利贷借贷纠纷判决裁定生效后提供的新证据予以认可,但不立案因法院一审未认可高利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1月9日经邵阳人汪琪介绍借邵阳人刘丁丁130万元月息10%13万元。
从2005年11月9日—2007年2月9日15个月里我支付9个月高息117万(其中凌志车作价60万抵给刘丁丁)
还欠刘丁丁本金130万元,6个月高息78万元,共计本息金208万元。
2007年4月初刘丁丁带谷勇到我家授权谷勇全权处理追讨我和他(刘丁丁债务,本金130万元6个月78万高息)共计208万本息金。4月中旬,谷勇带几个邵阳人到我家追讨高利贷,以我半年多未归还高利贷本息金为名威逼利诱我借邵阳人曾大为100万元,月息6%从银剑典当行赎回我建湘南路162号503个平方商业门面和中信银行按揭贷款梦泽园红园8号住宅别墅,并于28日胁迫我办理曾大为名字的借条及房屋抵压登记,以我两个房产证帮助我贷款800万元为名,期限2个月,偿还高利贷本息金208万元及120多万的高利贷本息金。
7月19日谷勇说,这2个多月没有给你贷到款,是我的责任,这样嘛,你干脆把你所欠刘丁丁、曾大为和我的钱一并打个400万的借条写傅伟的名字,用你的别墅房产办理傅伟的名字抵押登记,我们从银行贷款400万你签字就行了,贷款期间,我们不收你的400万的利息。
7月20日我在房产局三楼写了欠傅伟400万的借条,并办理了傅伟名字的400万借款的房产抵押登记。
2009年6月1日傅伟到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我借款不还,法院判决我败诉。
于2010年7月22日法院委托拍卖公司拍卖,以600万元将我梦泽园红园8号住宅别墅拍卖了,现在我全家居无定所。
从以上事实表明,以有犯罪前科谷勇为首的犯罪集团,采取银行贷款帮我偿还高利贷为幌子,然后采取违法犯罪手段迫使我用我的房产抵押给他们,利用湖南德源典当公司“合法外衣”在社会上公开、“合法形式”公开掩盖高利贷犯罪(其利率到达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0倍以上)的基本事实。尤其指高利贷款,尤其指出的是,以谷勇为首的犯罪团伙长期对社会不特定的人多次发放高利贷款(我知道有多人),一但高利贷没有及时偿还,他们就会采取非法拘禁,绑架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非法手段迫使受害者偿还或者以明显高于高利贷款数量的财产作抵押,使很多人流离失所,倾家荡产或者远走他乡,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根据刑法225条规定第3款的规定,已经完全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强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铲除社会毒瘤。
为便于公安机关有力对谷勇等犯罪行为的侦查,对其犯罪证据材料提供如下:(1)书证:谷勇与我的高利贷账目清单;(2)证人证言:石清、汪淇、汪玉、刘红的新眼所见证明谷勇收取高利贷的行为;(3)证人证言:石清、江淇、汪玉、刘红的亲耳所闻亲耳所见证明谷勇以帮助贷款偿还我所欠他们高利贷款的行为;(4)其他证据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愿意对我所说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控告,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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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黄飞进(湖南-长沙)
提问时间:2010-11-18 1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