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按足额工资缴纳工伤保险,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
应当由公司承担。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本院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故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和已办理但应补缴情形进行了区分,且相关规定对不能为职工补办社会保险手续致损失的情形作处理,并不包括已办理社会保险但涉及诸如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险种等情形。因缴费义务主体及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上诉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应以工资表中上诉人正常上班的月平均工资或者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实质上涉及补足缴费基数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故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