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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我应得的几个月经济补偿?

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我应得的几个月经济补偿? 我于04年11月18日进入A公司,05年签了一年合同,06年签了一年合同,07年公司与所有员工都没有签订合同。 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公司老板将公司所有员工都与另一公司(B公司)签订了合同。(A公司与B公司的投资方之一)。我的合同是一年的,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0月9日,公司以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为由,与我解除合同。公司给我工资发到11月9号,并给我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我查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我在08年以前工作的三年多时间,也应该给补偿得到补偿的。但是,公司现在不给08年以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理由是已经过了讼诉时效,公司认为,07年的合同已于07年底到期,补偿也应该是07年底给补偿,所以过了60天的时效了。公司这理解释有道理吗?
如果我申请仲裁,我要主张要回少发我的三个月经济补偿,是不是还可以主张要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呢?(《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规定》里有规定的)
公司没有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不是也是违法的呢?我可不可以一起申请仲裁,补回应该有的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uanju……(天津-河西区)
提问时间:2008-10-19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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