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法院能采信这样的证据吗?
法院能采信这样的证据吗? 夫妻一方(丈夫)于2009年8月1日因车祸死亡,现死者父母(原告)要求按法定分割死者遗产。原告代理律师于2011年10月19日到当地工商所取证,证明夫妻双方都参与经营的食品批发部的法人代表现仍为妻子(被告),并带回了工商所盖章的相关证明。在2011年10月25日开庭过程中,原告律师出示工商所证明后,被告代理律师也出示了两份协议:一份是关于批发部实属于被告兄弟姐妹于1994年始共同经营而与死者无关的合伙协议书(暂称协议A),另一份是被告于2009年9月10日从批发部退伙的协议书(暂称协议B)。由于原告无法出示关于死者是批发部股东之一的相关证明,结果法院采信了被告代理律师提供的A、B两份协议书。请问,法院能采信这样的证据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陶雪松(广西-桂林)
提问时间:2011-10-26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