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北京某企业在2009年签了劳动合同,当时签的时候注明了落户口需要交10万违约金
这属于用工单位附加的条件,是违法的。对你不产生效力,你离职不需支付10万元违约金。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不需要
属于无效条款,无需支付违约金。
建议你当面咨询律师。
只有在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中可以约定违约金。其他的都不符合法律规定。
这属于违法条款,约定无效。
属于无效条款,无需支付违约金。
企业无权限定你落户口更何谈违约金,故此,该合同约定不具法律效力。
超出法律规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范围。不需要交。
你好!
这种约定不合法!你不用缴的!
北京律师祝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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