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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2010年9月22日中秋节,一辆广东中山XX银行中山分行注册登记车辆,被银行职工在中秋节当天使用并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判造事者承担全部责任。目前伤者还没有康复,还需要继续治疗。造事者也没有能力继续出钱给伤者医治?XX银行又不肯承担,请问律师:造事司机没有能力承担,注册登记XX银行是否有承担费用责任?有什么法律依据?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勇杨(广东-中山)
提问时间:2011-10-08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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