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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能立案调查吗?怎么向法院举证

公安机关能立案调查吗?怎么向法院举证 枣强县马屯镇史屯小学校长酒驾肇事
2011年8月31日下午在北流常村加油站北十字路口北10多米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拖拉机正在往北行驶,忽然拖拉机司机大呼“走过了”,急忙向左转弯,正撞在一辆正往北行驶的两轮摩托车上,并且正撞后轮减震,拖拉机头最前面的钢架把摩托的后轮右减震严重撞弯,并把摩托连接货架的脚踏板铁管挂住,致使摩托骤停。受害人吓的脸色苍白,心砰砰直跳,双腿异常疼痛,胳膊疼痛难忍。拖拉机司机急忙下车说:“伤着了吗?有病我给你看病,车坏了我给你修车,不能修我给你买新的,我是史屯学校的(老师)。你看我拉的是学校的东西。”
受害人看到拖拉机上拉的确实是学校的学生桌凳,是同行,所以当时就没有报警。
而后肇事者在附近的摩托维修部给受害人修理摩托。
受害人坐在凳子上心慌得厉害,不敢动。
受害人家属随后赶到,先问受害人伤的怎样,受害人说心慌得厉害,站不起来。
肇事者向其单位流常中心小学校长打了电话,流常中心小学校长、副校长、会计、良党小学校长、流常小学校长陆续赶到,其中良党小学校长满身酒气,说话时舌头打弯,其他人喝得并不太多。这时才知道肇事者中午和他们一起饮酒,并且喝的不少。
该校校长问,受害人怎么样,受害人说心慌的厉害,起不来。
该校副校长也问,受害人怎么样,受害人说心慌的厉害,起不来。该校副校长又说,驮受害人回学校(受害人住学校),受害人说心慌的厉害,起不来,等等看。
因为受害人家属与肇事者以及他的领导都认识,并且和他的领导是同学,还有受害人和肇事者的领导曾是同事,再就是受害人还有一个5岁的孩子怎么办,家中受害人的母亲7月才在哈院做了手术,又怕母亲担心,所以当时并没有坚持到医院做检查。没想到会惊吓过度,得了自主性神经功能紊乱。
被撞的摩托车车身已经歪了,车架向左歪斜10多公分,摩托车后平叉向左歪斜四五公分,减震严重弯曲,后轮也向里拱了,后货架与脚踏板连接处向外拱出七八公分,前轮挡风板被震裂。
修车师傅换了右减震,换了挡风板,好几个人帮忙折腾了一下午。
黄昏时分受害人家属和受害人回到家里。
9月3日上午肇事者到受害人家里看望病人,拿了一箱六个核桃。
受害人家属要求肇事者再修摩托,肇事者也答应了,后来就弄走了。
    摩托维修经过中间人调解,肇事者拿了一千元给受害人家属,这一千元用来支付换车架、后平叉、后轮的钱(车架540、后平叉120、后轮260、维修费200,共计1120元),修着看。
9月9日下午6点半,肇事者和他委托的中间人把撞坏的摩托送回受害人家中,拿了一箱纯奶看望受害人。受害人问肇事者,这么多天也不问问病情,好的怎么样了,俺还得自己去看病。肇事者给受害人留下一百元钱,受害人说什么也不要,但肇事者硬放下就走了,把受害人气坏了,这不是腌臜人么?
受害人家属在房子外面与肇事者委托的中间人谈话,对家中之事不知道,随后肇事者和他委托的中间人就走了,临走时肇事者和他委托的中间人告诉受害人家属给那辆撞坏的摩托加了10元钱的汽油,而后肇事者和他委托的中间人就离开了。
受害人家属回家看到那一百元钱,问受害人,受害人说是肇事者留下的,当时受害人家属气坏了,立刻打电话通知中间人把那一百元给肇事者。
中间人一会儿赶到,受害人家属让中间人把那一百元给肇事者拿回去,中间人就劝受害人及家属不要生气,这时受害人突然晕倒在地,多亏中间人眼疾手快,托住受害人脑袋,受害人家属扶着受害人,中间人赶忙去喊医生,经过医生多次努力,受害人仍不能醒过来,医生感觉情况严重,建议受害人家属送病人到医院做检查。受害人家属马上通知肇事者,肇事者而后赶到,找车送病人去医院,到了医院,医生检查后让病人做脑CT,而后送进观察室输液,经过医生确诊,病人得了自主性神经功能紊乱。次日6点病人醒来,早饭吃了一份儿小米粥,吃饭时嘴还是发抖。医生检查病人身体后,让病人转到神经内科住院治疗,但神经内科没有床位,只好让病人在急诊科继续输液治疗。9月11日早晨,护士量血压,病人血压90、130,血压恢复正常,上午医生开了5天的药,让患者回家慢慢养着,吃完药再来检查。
病人从9月9日晚上7点晕倒一直到次日早晨6点醒来,昏迷了11个小时。
肇事者找车送受害人去医院,自己也跟着,但到了医院,说自己没带钱,不想付医药费,受害人家属要求肇事者找人把医药费拿到医院,而后肇事者打电话喊来三个人,一个是司机、一个是中间人、一个是枣强县马屯镇史屯村党支部书记。这个史屯村党支部书记到医院后就到医办室问医生患者得了什么病,护士打电话给医生,医生说“正观察”,随后这个史屯村党支部书记就大喊大叫起来,说“医生说‘观察’”, “观察”就是没病,还说病人装病,然后喊肇事者,让肇事者回家,并告诉受害人家属,天亮后尽快让肇事者把钱送到医院交治疗费,受害人家属再三强调肇事者“不能回家,留在医院,看护病人”,而肇事者就是不听,坐车走了。
第二天上午,受害人家属多次打电话,肇事者就是不接。第三天
上午病人出院时,又给肇事者打电话,对方不接电话。
受害人受的罪只有她自己最清楚,此事对她来说,不仅仅是身体的伤害,对她的精神打击更是厉害,这些天一直是精神恍惚,听到大的声音心里就扑腾,走着上街总是疑心有车要撞她,到班里上课时不能说大声,学生们背书时,就感到心慌气短。
请问大家,此事报告公安机关能立案调查吗?当时我没有报警,没证据呀,只能是警察进行追查。再就是受害人在2011年8月31日前从未发生过晕厥,自从车祸后,人一直是心慌气短,9月9日晚7点晕倒,显然是由于8月31日那次车祸导致的,但怎么向法院举证呀?

2011年9月12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连山110(河北-衡水)
提问时间:2011-09-28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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