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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条例解释

计生条例解释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是指生过小孩三个月政府这样说正确吗,我该怎么处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CD9315(安徽-淮北)
提问时间:2011-09-24 08:22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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