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婚后财产约定协议
婚后财产约定协议 请问婚后通过公证处签订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具体内容简介:双方2009年8月结婚,婚前男方有独立房产一套,家里所有东西都是男方购买,9月女方因宫外孕手术切除右侧输卵管。10月岳父因胃癌住院手术切除治疗。女方在加油站工作,10天左右才能回家一次,一年来性生活仅有4-5次,故于2010年男方因感情不合问题提出过离婚,但由于考虑女方做过手术,父亲有病在身,工作收入低,又在其一生活近一年,男方妥协后放弃。2011年7月再次提出离婚,原因为一年来仍然没有正常性生活,并且女方因身体不适多次推脱不想要小孩(这一点是出于男方个人推测,她自己说原因是怕再次宫外孕,另外本身就根本不想要孩子),为了避免因误解离婚造成感情受伤,但同时又为了避免女方出于另外目的推延离婚而进一步获取婚后分割的财产(当然也是男推测,因为女方一直以身体不适不愿坐下来沟通),所以想通过对双方个人收入进行约定,个人收入归个人,但男方有义务承担女方因看病或检查等为了要孩子的所有开销费用,使得双方能正确处理家庭问题,避免因女方恶意拖延给男方带来更大经济损失。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xxjia……(新疆-石河子)
提问时间:2011-09-22 1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