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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约定协议

婚后财产约定协议 律师您好:请问以下内容有法律效力吗?此协议需要见证人签字吗?其中协议中是用“签订”还是“签定”词呢?其中的条款与法律相冲突吗?内容如下:双方于2001年8月30日登记结婚,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男方有一子,女方未生育。婚后生活近几年在是否生小孩和婚后因财产问题上双方产生分歧。双方经友好协商,特签定以下协议。一.婚内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1.位于成都市2套房屋。上述所列的所有财产均为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做生意共同努力及卖掉以前房屋增值所得,故现财产均为双方不动产,其中50%财产归女方所有,其男方及男方子女在任何情况下都对女方的此财产无继承权。二.对于个人财产处理的约定:1.婚前女方的个人财产及婚后女方收入所得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其男方及男方子女在任何情况下都对女方的此财产无继承权。三.对于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夫妻婚后对日常消费支出公开,不可自行支配,任何一方违背视为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四.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约定:为双方共同的利益而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其它均属个人债务。五.对于男方儿子在此协议前的费用的约定:从2001年9月1日-2011年1月31日止,经双方核实其儿子抚养所用费用合计为人民币7万元整(大写:柒万元整),全部由男方婚前财产支付。六.对于男方儿子抚养等费用的约定:自此协议签订之日起,男方应当独自承担其儿子的抚养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旅游费.买房.资助等),各项开支须出具票据,如没票据或遗失可写书面字据须经双方签字生效。以上由男方婚前财产支付,男方不的挪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视为男方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七.损害赔偿的约定:1.如男女方双方今后有过错(包括婚外情。婚外性,与他人同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过错方只能享有并带走夫妻共同财产总价值5%的价值,其余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归另一方所有。2.男方如违背此协议中的约定将承担给女方带来终生无法生育的后果和精神赔偿损害金30万元,支付方式为办理相关手续时直接支付给女方。八.男方对女方多年来不信任并疑心病重,多方面都用自己的想法强加于对方身上并用言语伤害侮辱对方的人格,影响夫妻感情。男方承诺以后会改正,如有发生男方用个人婚前财产按1000元/次补偿女方,作为女方私有财产可自行支配,不视作家庭共有财产使用分配。九.男方如买车或以个人及他人名义买房.装修或添置家具家电都由男方婚前财产支付,男方不得挪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视为男方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不够支付女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十.位于成都市两套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除夫妻双方共同与男方子女一起居住生活外,任何亲戚.家人及男方子女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居住或拥有任何一套房。任何一方违背此条款,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违背方的50%归对方所有。十一.如不幸两人离婚(双方吴第九条1款情况下)财产分配如下:1.若女方提出离婚,双方共同财产平均分配。2.若男方提出离婚,男方一次性用个人婚前财产补偿女方10万元,双方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十二.签订本协议人目的,是为离男女双方和睦相处,忠心希望双方能白头偕老,生意双方必须遵守本写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十三.以上约定均是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自愿签订,清楚了解其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十四.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并经见证签字后生效。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奇迹人生.(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1-03-03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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