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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

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是这样的,我有一位朋友,他父亲是国家工作人员,一个跟他爸关系很好的叔叔【私企老板,非常有钱。据说以前是他父亲的徒弟,跟他们一家关系都很好】为了让他好好学习跟他说如果考上一本大学他就奖他一辆跑车,这个事他父亲也知道。后来他考上一本了,他妈说车还是别要了,他就没要。上大学后用钱处较多,他可能想着没要车,要点钱好了。就私自问他那个叔叔要了几万,他叔叔二话没说就给了他钱,同时他怕告诉父母,父母会把钱收走,这个事他就没有告诉任何人,后来他听说那个叔叔跟他爸有利益关系,他就问我他本人算不算犯罪,您给解释一下吧。
具体情况就是这样,他俩对于要钱一事儿确实没有任何通谋。我要问的就是在要钱的事没有同谋的前提下我以下的理解是否正确。
我主要觉得正是可能因为他爸同意他要车,他没要,而让他意识到要钱也没事,所以要了钱,客观上促成了要钱一事儿,不过就要钱一事,只要证明他们俩确实没有通谋,钱是他私自要的,就可以证明他们俩没有共同受贿故意。因为同谋必须需是主观故意的,不能说因为以前他爸同意过要车一事就代表要钱一事有通谋,他爸同意儿子要车时可能没想那么多,也行只是想着儿子开几天就还给人家,车主是人家名字,没想到儿子会私自去问人家要钱,而且觉得儿子要问别人要钱的话肯定会告他。同时他叔没有请托事项,他更没有为其谋利,因此我认为只要要钱一事确实没有同谋,没有共同故意,没有利用影响力去给人办事,他不应构成任何犯罪。对吗?
配偶、子女明知他人所送财物系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所得而代为收受,但事先没有教唆或帮助行为,或者明知系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所得而与其共享的,属于知情不举,不能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通常情况下,近亲属收受了他人送给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都会如实转告,但也不能排除个别相反的情况。少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主动向请托人索取贿赂,事后因不敢或不愿意将收受他人钱物的事告诉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这应当如何处理呢?
  这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与近亲属缺少共同受贿的意思联络,无共同受贿的故意,不能以共同受贿罪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y(北京-东城区)
提问时间:2011-09-11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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