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的说法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客运车辆准载六人,实载八人,超载率不足20%,如果不能认定为严重超载,公安交警部门的说法就是正确的。
你好:负刑事责任是要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重伤一人不构成刑事责任。进行民事诉讼。
您好,重伤一人不够交通肇事的定罪标准。
交警说法正确,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