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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你好,我是在深圳一家上市百货公司做收银员,在12月2日至8日时,由于公司做活动,要求必须加班,共加班

你好,我是在深圳一家上市百货公司做收银员,在12月2日至8日时,由于公司做活动,要求必须加班,共加班 你好,我是在深圳一家上市百货公司做收银员,在12月2日至8日时,由于公司做活动,要求必须加班,共加班31.5H,其中周六周日有5.5H,我们是每月10号发工资,到1月12号时发的12月工资,就没有发做活动时的加班工资,到了20号发了380块钱,就去人事部问这发的什么钱,她说是上月的加班费,我说那发错了吧,她说没有,是按的基本工资底的,1:1的比例发的,我说劳动法是说平时加班要按1:1.5的比例发才对啊,她说公司没有同意。叫我去找劳动局,她才好和公司谈,可我打电话到劳动仲裁委,说叫我先找街道办,街道办又说公司太强了,调解不了,叫我找劳动局,可我打南山劳动局电话,叫我找公司注册地的劳动局,我在深圳南山,不能找南山劳动局吗?我不知道公司注册地在哪里,难道就没有办法告了吗?我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sk201……(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6-01-2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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