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上海市政府工作人员、公务员、党员、真实姓名。此人在职期间以承
上海市政府工作人员、公务员、党员、真实姓名。此人在职期间以承 上海市政府工作人员、公务员、党员、真实姓名。此人在职期间以承诺办事为由向本人索要钱物(无凭证、且无一件事办成)之后又以各种理由向本人借钱、此时正是他本人在老家个人筹备办厂时间。(本人以汇款方式借给对方:15万、无借条。有承认欠债、答应还钱的信息。)。如今对方已退休、回原籍、对当初所借的钱拒不承认(偿还)。请问:我可以去对方单位举报吗?起诉到法院:法院以本人证据不足(无借条及对方的狡辩)为由判我败诉。(当时本人向法院提供了汇款单及对方承认欠债的信息)。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上海)
提问时间:2016-01-22 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