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居间协议纠纷
1、根据“居间协议:具体为2011年10月7日前签房屋买卖合同,签署买卖合同当天支付购房首笔款项35万元整”的情况,“买方拒绝交涉,并声称必须在10月5日谈买卖合同”的行为,还不能说明,买方现在是违约行为。
2、如果“卖方是否可要求买方提供并出示10月5日前有经济能力购买房屋的证据”,这又是一个新的担保,买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3、由于“卖方同样于2011年10月份有一笔款需要卖掉房屋”的原因,可以与买方协商,要求买方明确表态,或者是担保。
4、如果将来不能付款的损失巨大超过4万元的话,现在你可以违约,支付4万元给买方以解除合同。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117、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你是卖家还是买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