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证加强算不算工伤的问题
违章驾驶出事故很那被认定为工伤,给你一个案例:下班途中发生车祸 无证驾驶难算工伤
案情介绍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徐某由一家劳务公司派遣至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2006年3月2日起,徐某按照保安公司的要求连续加夜班。3月6日早晨6时20分许,徐某值完夜班回家途中,驾驶轻便摩托车,因撞上路中铺设的木板,发生交通事故,并因此受伤。
2007年2月13日,劳务公司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日,区劳动局受理了此案并于当年2月15日向徐某与劳务公司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劳动保障局在调查发现,徐某虽曾取得过轻便摩托车的驾驶证,但其在事发时,已经超过一年多没有审证了,根据规定,该驾驶证已不在有效期,且其驾驶的是未经年检的轻便摩托车,遂对徐某作出了不认定为工伤的结论。徐某不服,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人民政府于2008年4月15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区劳动保障局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之后,徐某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区劳动保障局作出的不认定工伤的结论。
庭审中,徐某诉称,自己是受保安公司指派连续加夜班的,在值完夜班后的回家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区劳动保障局辩称:徐某虽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但其属无证驾驶,且因自身主观原因造成事故伤害,依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8号文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作为第三人的劳务公司述称,同意劳动部门的意见,请求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区劳动保障局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作出判决,对徐某的诉请不予支持。徐某不服,上诉至市第一中级院。
庭审中,徐某和区劳动保障局以及第三人劳务公司均坚持一审时的主张。本案日前已审理终结。一中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徐某负担。
案例分析
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发生伤亡是否应该认定工伤,一直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应当认定和不能认定的两种观点针锋相对,且各有道理。本案也一样,庭审中,围绕该不该认定工伤,双方争论激烈。
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列举了十种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六条列举了三种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一般而言,职工的伤情符合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肯定性规定,且不在第十六条排除性规定之列,即可认定为工伤;虽然符合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肯定性规定,但在第十六条排除性规定之列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徐某是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一点,劳动保障
部门也予以认可。问题的关键是他无证驾驶受伤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工伤”的排除性规定。
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沪高法行
〔2004〕6号)中有相关规定和说明。市高院认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列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之一,而交通事故中除无本人责任的情形外,其余情况下无论本人负主责或次责,或多或少都具有有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性质,如果仅从第十六条第(一)项的文意理解,上下班途中只有无本人责任的机动车伤害事故方能构成工伤。如果对法律条款作此诠释,势必导致认定工伤标准较以往的规定更为苛刻,这显然与立法本意不符。
因此,综合上述情况,从立法本意出发,应当以第十四条作为一般条款,即原则上不考虑劳动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因素,只有在无证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无证机动车,或者
酒后驾驶机动车等严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个别情形下,才可适用第十六条第(一)项中关于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含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
由此可知,市高院的意见是,无证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无证机动车,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等严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情形,视作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此,徐某无证驾驶未经年检的摩托车,发生事故受伤应当属于工伤认定的排除性规定之列。
本案中,双方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是徐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是“受单位指派”。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7年底下发的《关于本市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在未取得驾驶证照,且因自身主观原因无证驾驶,或驾驶无证车辆的,以及伤亡职工属于饮酒后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徐某认为自己是按照公司要求加夜班回家,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受单位指派”,劳动保障部门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主张。法院认为,从证据角度看,加班确实是单位要求的,但没有证据表明徐某的无证驾驶行为也是“受单位指派”,因此,对此不予采信。
司法实践当中,既有认定为工伤的判决,如<人民法院案例选>曾刊登过类案例;也有认为不属于工伤的判决,如楼上于律师提供的.
从实践中来看,单位很可能以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一项规定为由主张该情形不属于工伤,但在学理上,无证驾驶只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规定,对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有一定的影响因素,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未将无证驾驶列为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如果伤情比较严重,建议可以试一试申请工伤认定,并不是一点希望也没有。
2000年12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指出: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现在,上述复函所依据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均已失效,相继被《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替代。
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不应认定为工伤的“犯罪或违法”规定变更为“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可见不是全部违法的行为,都属不应认定工伤的情形。
那么无证驾驶是否违反治安管理?
200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的,适用治安处罚。该法第64条具体规定以下两种情形给予治安处罚: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该法并没有规定无证驾驶车辆的行为违法治安管理,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了无证驾驶属违法应处罚行为。可见,无证驾驶车辆的行为违法,但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根据以上所述,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能以无证驾驶为由而不认定工伤。
楼上律师说得有道理,但实践中也有此类案件认定为要伤的。
也算工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