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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

这样做符合司法程序吗?

这样做符合司法程序吗? 7月27号的时候她做了伤情鉴定!9月12号起诉的!在4月10号去派出所那天到看病应该有两个月的时间!派出所为什么还给开证明!如果弄虚作假怎么办!我接到传票后也要求去验伤!(因为当时我的眼睛被对方用烟头汤的伤派出所的民警看见了,我在笔录上也说了)可是民警却说怕我弄虚作假!百般阻挠!我找了好多次拖了好多天才给我开的!为什么不怕对方弄虚作假!派出所的民警说如果我认为对方弄虚作假可以指证!但是我是一个老百姓我也不可能天天跟着她!我怎么指证!当初民警给开证明的时候难道不需要对这个事情负责任吗!难道不需要对案件负责任吗!请问这样的司法程序合理合法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jxiny……(天津-红挢区)
提问时间:2008-10-11 07:22
已有5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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