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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不符合法律程序?

符不符合法律程序? 这是一起抗诉民事纠纷案,一审时我是被告。现在在抗诉案中我是原告,在一审判决生效后,6年时间里原告和法院都没有来执行房产。抗诉案开庭订在2010年5月6日,开庭那天早上,审庭长却对我说:“被告5月5日申请了不服市检查院的文字鉴定,要求到省检察院鉴定,今天开不了庭,要我回家等省检查院的结果。”请问这个申请重新鉴定属不属于新的举证。如果属于的话那举证期限已经超过了。法院是予以采纳还是不采纳。如果不属于新的举证,那被告是否有权在离开庭的前一天才申请从新鉴定?
    案子生效后的时间是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法院却在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才来执行。 如果被告向法院申请了执行,法院应该在什么时间里执行才是有效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280998……(湖南)
提问时间:2010-05-10 11:35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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