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租户到期不付房租,人也不见,如何合法收回房屋?
房屋租赁,租户到期不付房租,人也不见,如何合法收回房屋? 我与租户签订协议,按季付房租,租户到期不付房租,人也不见了,现住在房屋里的人听邻居说是原租户的儿子,且可能有精神问题,我们无法与其沟通。请问怎样合法收回房屋?我写了一份诉状,请问妥否。谢谢!
民事起诉状
原告:**
性别:*,民族:* ,出生年月:*年**月,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邮编:*,住址:*。
被告:*,出生年月:*年*月,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邮编:*,住址:*。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出承租协议书》; 判决被告将房屋恢复原状;
2、请求被告给付2011年08月16日至退房日的租金(700元/月);被告租房期间所使用水、电费用;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出租户)与被告(承租户)经中介介绍,于*年*月*日签订出承租协议书一份,约定将甲方(原告)所**房屋租给乙方(被告)做居住使用。
协议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协议第二条约定:月租600元,每季付房租一次,起租日期定为*年*月*日,每次付房租提前7天付清。第三条约定:租赁期内,乙方必须遵纪守法,搞好邻里关系。第九条约定:在合同期内,乙方不能按协商好的最后时间给付房租,甲方有权以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收回该房的使用权。在收回使用权过程中,无法通知或通知乙方不能按时到达时,给乙方造成了任何损失,乙方保证不提出非议,不要求索赔。第十一条约定:按合同约定,乙方须按时付房租,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另作他用。第十二条约定:不得私自转租。
合同暂定1年,合同期满后,被告请求原告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双方协商*年*月*日起,房租定为700元/月,其余合同约定内容不变。
协议签订后,原告依据协议约定,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但是2011年8月10日起被告拒绝向原告缴纳租金,且原告私自将房屋转给他人使用,夜半往楼下投掷杂物,大声喧闹,致使左邻右舍经常不能安寝。就被告上述违约行为,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未果。
综上所诉,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地,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房屋,被告理应依法及时支付租金给原告。但是,被告却无理据不支付租金至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故诉至法院,现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08条,《合同法》第94条、第97条、第226条、第227条等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
1、本《民事起诉状》副本1份;
2、房屋租赁协议书;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明媚武汉(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11-08-24 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