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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试用期要解除劳动合同不予任何赔偿
试用期要解除劳动合同不予任何赔偿 1.固定期限,自2009年4月9日起到2012年4月8日止,共3年。
2.试用期自2009年4月9日至2009年9月30日,为2到6个月之内。
还有就是公司在我满三个月的时候,已经交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但现在说我是在试用期要解除劳动合同不予任何赔偿
哪位好心人帮我解答一下我应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qq2951……(浙江-嘉兴)
提问时间:2009-08-31 17:44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110网律师
2009-08-31 17:54
如果你没有过错的话,公司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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