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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不动产权属的认定

执行中不动产权属的认定 民事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财产提起权属异议的情况十有八九,请问在《物权法》以后,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付款、占有、没有办理过户存有过错”的条件来认定不动产的权属吗?
附:
1、《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ouieh……(广东-惠州)
提问时间:2011-08-15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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