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加班费用不足
加班费用不足 律师你好,我在2004年进入深圳关外的一家公司上班,到现在已经有5年多了。其间多次增加工资。公司每周上6天班,我的工资构成是1500+500,其中1500为基本工资,500是周六加班费。现在我的问题是,按照劳动法工资计算的有关规定,我的周六加班费应该是(1500/21.75)*4*2=551元,而不是现在的500元。我领这个工资大约好像是从2007年就开始了,只是我当时并没有注意到。我现在的劳动合同是2008年6月份签的,到2010年6月到期,上面也是这样写的。而且从进厂到现在只为我买了医疗保险,其它的都没有。我现在的问题是,我可不可以公司违返劳动法规(没有给足加班工资和买保险)为理由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呢?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us(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09-08-20 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