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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三包制第三承包方雇佣临时工负伤纠纷
工地三包制第三承包方雇佣临时工负伤纠纷 在无合同的情况下,房东与第一承包方达成口头协议,而第一 承包方与第二承包方又达成口头协议。第一与第二都承包房屋人工部分建设(未涉及安全方面的问题),一切材料由房东负责到位。第二承包方将倒楼面混泥土工程与第三承包方又达成口头协议,而第三承包方所雇佣的工人在对楼面混泥土工程施工中意外受伤(此工人在施工地材料不够的时候,用人力斗车运输水泥,正常情况下一次只能运输3包,而他一次运输6包。且房东和第一承包方给予警告过。此工人仍然不听劝告,为了贪图省事继续超载作业最后导致斗车翻倒将其压伤致其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9级伤残)第三承包方来我工地作业时间总共不到4小时就出现了此安全事故。现在受伤者将房东和第一承包方以及第二承包方,第三承包方起诉于法院,请求法院4被告连带支付其住院伙食费840元,交通费677元,护理费278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工伤期间工资15000元,鉴定费19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进6000元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4000元合计人民币将近9万元,而我是第二承包方,请问我能付多大比例的责任。受伤者是否属于工伤?要求的赔偿是否合理?我应该如何为自己辩护?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kd383……(广东)
提问时间:2011-07-22 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