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关于公司转让业务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待岗问题
关于公司转让业务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待岗问题 1、公司整块业务转让,员工一同转让到新公司
2、不同意去新公司的员工(无固定期限合同),安排待岗
3、此待岗为公司内部称呼,要求正常班五天八小时打卡上下班
4、收入降低更改为1500元,此收入未扣除个人应缴纳三金五险,扣除后才是实际领取的工资,此部分内容无书面协议,为公司单方面降低
5、公司的规章制度将此待岗定义为未服从公司安排,或年度三次评审未达到能力要求
这样等于是变相的逼迫员工自己离职,而不给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经济补偿
这样的行为是否有和劳动法冲突或不符合的项目?应怎样捍卫职员的个人权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ason0……(福建-厦门)
提问时间:2015-11-17 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