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法律保护协议书吗?
法律保护协议书吗? 就是
A在某单位上班
B是A的班长
俩人发生口角出现争执
A用所在单位的菜刀
砍伤B
(医院鉴定只是划伤、但伤口超过10厘米、共缝针76针)
之后医院报案
派出所做了笔录
期间、A的家里给B看病、给予营养品、钱财
B的伤势完全痊愈
双方经协商
达成A赔偿B三千元的人民币
此时就此了解
写了协议书、签字、也印了手印
但是没有去通告派出所
现在B反悔
觉得A方给钱太少
要继续追究
请问
若是B继续追究A的责任
可以去告A吗?
这个协议书不能起到任何的法律保护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912193……(山东)
提问时间:2009-08-11 1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