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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集体改制自谋人员补偿金两次支付是否合理

大集体改制自谋人员补偿金两次支付是否合理 齐齐哈尔大集体改制,公司鉴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由集体净资产、主办企业补入资产及国家和上级企业现金支付,其中一定比例是非货币难以短期变现资产,而且上级部分货币资金分期支付,经初步估测职工选择自谋职工人数较多,故选择自谋职工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只能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55%,其余45%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年内支付,支付时长病、长休和家庭困难等弱势职工群体优先。
想问一下公司制定这种支付补偿金方式是否合理,如果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年内公司没有能力支付其余45%我们到哪索要补偿金。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tianzh……(黑龙江-齐齐哈尔)
提问时间:2015-11-14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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