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人生伤害赔偿
人生伤害赔偿 2010年6月1日我受弟弟委托,联系上了负责XXX公路改造工程的A,由于我们在安康路程远,委托曾在堰门乡工作七年的李XX和青春村一组组长左XX签署了一份“青春村公路安全施工协议书”开始施工。协议书上第二条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安全责任,乙方只负责挖机及挖机施工人员(挖机师傅)的安全责任,干完每小时按400元结账的一种雇佣关系,其他责任都由甲方及青春村一组承担。当时合同约定公路全长1.9公里,由于组上集资款不到位,挖掘机干到约一公里处就停工,我们把挖掘机开到路口,准备到安康工业园区施工。堰门乡政府看到我们严重亏损,准备叫我们干一段到板石厂的路程。
原告A。2010年6月13日,原告A受堰门乡政府的安排,在未和挖掘机主人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擅自调动他人挖掘机施工,造成原告A左脚两个指头截除后果,责任谁负。原告是国家干部,我们的雇主是青春村一组左XX,并且签订有安全合同协议,明确甲乙双方责任。原告治疗费乡政府已支付,工伤鉴定乡政府也答应给办理,原告现在又起诉我们,不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hanxi……(陕西-西安)
提问时间:2011-07-06 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