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假如出现如下情况,可以运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原则吗?
假如出现如下情况,可以运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原则吗? 注册50万的有限责任公司在2008年度被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债权万余元时发现,公司不在营业执照上面的住所地了,且长期不去变更新住所地,申请执行人只好到工商局投诉,工商局分局当官的近期答复:在电脑上锁死了,即该公司(2009年3.1-2009.6月30号)年审不了了!但吊销执照,申请执行人被工商内部的人说其“钻牛角尖” 申请执行人对工商所的人说:按公司法持续六个月不营业的,工商法有条:企业末参加年检,而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末办理年检的企业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末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所的人说:申请执行人钻牛角尖,工商内部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不是这么容易的,时间得二个年审度...就是过了二年没参加年审的才吊销,申请执行人想估计原被执行方公司也不会去年审了, 问:1.现在在拿不到工商出示吊销证明, 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按照《公司法》第二十条去法院起诉,否定法人人格地位,叫那个占:90%的股东(实质控制人)偿还:主债务及逾期利息吗?
起诉状
诉讼请求:1.判决支付生效的债权支付全部债务(余下债权5618.74及利息从08年5月6日起判决主债权计算到2009年7月30日止的逾期利息1,707.30及与余下债权5618.74到清偿止的逾期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X朝民字案(2007)9X1号于2008年5月6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公司出资股东孙X出资金额是五万,出资比例为:10%,其于于2009年7月30日垫付了:7000元但余下的债务依旧没有清偿......
原告认为:XX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只有百余元及在工商年检截止日2009年6月30日不参加08年度的企业工商年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按“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原则”就不承认它是法人,公司出资45万,出资比例90%股东刘X及公司出资5万,出资比例10%股东孙X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 致北京XX人民法院 起诉人: XX(签字或盖章) 2009年8月5日附:本诉状副本3份。 合同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3份共X页。
2.这份起诉状写明了为什么叫股东承担责任的理由吗?如果没有,请你来补充:)
3.要注明判决二个股东按出资比例支付吗?
4.这些证据达到了写这份起诉状的证明效果吗?还有法院的<<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要加起去吗?证据一.生效的债权(08年3月的仲裁,5月法院的裁定仲裁生效)
证据二.叫法院经办执行官复制查询银行帐号(公司帐户)的单据给诉讼作证据
证据三.申请法院去公司营业执照住所地调查和原住所地的房东手机号码证实及前往工商总局查被执行方公司确实没去年审证据四.北京X有限公司新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持股比例/实缴出资等)
5.看这份"收条出资10%的股东孙某是否还要承担股东责任?因为我个人认为:这个收条是没有问题的,孙某的那些话,主要是想把他自己择出来。但他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他就效果相反了,因为这条明确了是他“垫付”的,即不是他承担了他做为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所以,在原告若是起请求股东赔偿时,依然可以把他也列入被告?老师,你认为呢?
请看孙某叫原告写的收条:
收条
今收到孙X垫付XX服装有限公司2007年债权7000元整.申请执行人不能因此事在协助他个人或将此事传播与其他个人申请执行人一事与孙X在无任何关系.
申执行人请签名2009.7.306.像这种按“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原则”告股东个人,因出资持股比例90%的股东就在原立执行案的北京朝阳法院,但出资10%股东在另个区比如:海淀区,应可以把二个被告放在出资最多90%股东经常住所地的管辖区北京朝阳法院一起立案吧?
老师:
请回答6问,谢谢^0^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zwaf66……(北京-海淀区)
提问时间:2009-08-02 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