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无故辞退员工补偿问题
无故辞退员工补偿问题 你好,我在2010年12月27日入职现在的公司,可是现在公司突然说我不合适这份工作,要求我在今年6月22日离职,刚刚差几天就满半年了,我在劳动法上看到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请问这个工作年限包括试用期这三个月吗?工资是按基本工资还是按平常到手的工资算呢?还有我看到第四十条说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那如果公司没有理由的辞退我,又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我还可以有另外的补偿吗?按照我的情况,应该可以要求补偿多少呢 ?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ilkyc……(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1-06-15 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