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
我公司按国家规定收费违法吗?
我公司按国家规定收费违法吗? 您好,我公司是一个工程咨询公司。经营相关工程前期相关手续:标底编制、预算、招标代理等业务的办理。
关于这一块的收费国计委有具体的收费标准。且招投标法明文规定不允许恶意竞争。但现在我们这个小城市各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恶意竞争,竞价上岗。
这样的弊端这里就不说了。我想咨询的是,以这样恶意竞争的低价接到业务后,都是与委托单位(也就是工程是业主)签订合同,但约定的付款方却是这个工程项目的中标方(也就是工程的施工方)。合同约定第三方(签订合同时还不确定是谁)为付款方。关于这点在合同法上成立吗?这个合同效力如何呢?
到实际收费时,如果不按照合同约定而根据国计委规定的标准来收取费用的话是属于违规违法的行为吗?
因为对于公司经营和省级规定,恶意竞争是要取消公司经营资格的,但本地区不以恶意竞争的价格中标的话又没法开展业务。这样的情况十分苦恼,那么我能不能认为,这个“强制”签订的合同只约定我们(我和工程业主发包方)甲乙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对于约定第三方的这一块我公司依旧还是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来办呢?
请各位律师帮忙解答。万分感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bluest……(湖北-咸宁)
提问时间:2011-05-27 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