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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集资款恢复或转让是否合法
职工集资款恢复或转让是否合法 尊敬的律师:
您好!本人是某国有企业职工,在1999年间,该企业为维持正常生产和及时发职工工资,便以职工集资形式向本人借款,本人当时是以自己老婆的名义借款给该企业的借款上面是我老婆的名字。到2004年初,本人已经将其借款给该企业的债权恢复在自己的名下,但是当时借款上面写着“我本人账号转入我老婆名下”。到2007年该企业公告破产,请问我的这笔集资款债权人名是我还是我老婆?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该笔集资款是可以恢复或转让的。
还有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2004年该笔集资款恢复的时间比该企业公告破产的时间早了3年左右,因此破产管理人无权撤销此笔集资款为该企业职工我的集资款。请问我的理解对吗?请指点!非常谢谢!
符先生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zhigon……(海南)
提问时间:2011-05-26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