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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案件分析 原告郭铁与被告项思泉系同村农民。1985年2月2日,双方口头协议合办种鸡场,由双方共同货款,共同饲养,收益共同分享。1985年2月12日,二人共同向本乡信用社货款5000元,从县种鸡场购买种蛋9600个。在孵出后,项思泉见有少量死亡,未和郭铁协商,于3月11日擅自退出鸡场,后经郭铁劝说,3月13日又到鸡场上班。此时,小鸡开始大量死亡,至3月25日全部死亡。郭铁要求项思泉共同偿还货款。项思泉以种鸡场是郭铁独自经营,自己只是帮忙为由。不愿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双方协商不成,诉至县人民法院。[问题]本案原、被告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所欠债款应由谁负责偿还?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oN9733(辽宁-鞍山)
提问时间:2011-05-25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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