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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案件分析   2009年6月13日,陈先生与其妻魏博士及其他三位同事,到箭扣长城所在地的西栅子生态观光园游玩,后攀爬该箭扣长城。在到达箭扣长城“鹰飞倒仰”处时遭遇雷电,陈先生与魏博士遭雷击后坠崖不幸身亡。

  陈、魏之父母认为,对长城负有管护责任的箭扣长城所在地村委会和卖票经营的生态观光园在事实上已经将箭扣长城作为旅游景点实际经营,故村委会和生态观光园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该为园内设施安装避雷设备、修葺道路、设置隔离设施,但没有履行此义务,对两名受害人的死亡具有重大过错,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0万元。

  被告主张观光园有合法登记手续,在其门票和观光园各路口均设有禁止攀爬长城的提示,长城是国家文物,村委会无权安装避雷设备及防护设施,两死者的死因与被告无关。

  怀柔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遭受雷击后坠崖致重度颅脑损伤,被告在观光园内尽到了提示义务,受害人的死亡与二被告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于2009年11月26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

  1、原告在庭审中应举出哪些证据,依据哪些法律条文提出诉讼请求?

  2、被告在庭审中应举出哪些证据,依据哪些法律条文答辩?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木螺旋(山东-济南)
提问时间:2010-12-27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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