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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错判案件分析

错判案件分析 邱正义justfairsquare@163.com 
王先生的案件主要事实列举如下:王先生于2010年3月与卖房者(以下称上家)签订了房地产居间协议书(二手房),王先生当时就给上家交了2万元购房订金,并房地产在居间协议书明确用手写了这样一句话:“如乙方贷款因个人原因无法贷款,甲方返所收合同定金”。房地产居间协议书中明确规定:房屋总价为218万元,房屋首付款为44万元。同月31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 并按约支付购房首付款42万元。王先生签完合同立即前往银行,银行工作人员确认王先生符合某市改善性住房的贷款条件,并当时就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可就在2010年4月16日国家新政出台,国家政策不可抗命,银行没能给王先生的贷款批下来。上家坚决不同意协商解决,还多次说“继续履行合同”,王先生出于无奈只有向法院提起诉讼。于某市两级人民法院在没有弄清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做出了终审判决结果,使王先生陷于十分被动状态。这一房产卖买合同纠纷案件时,双方律师进行了辩论,原告律师证据确凿,有理有据,辩得被告律师无话可说,无言可对。可是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裁定结果却让人难人以置信,做出了完全违背法律的判决结果,强行要求让王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属强卖强买)。对王先生工薪阶层来说,20%的首付款都尽了王先生最大的努力,还怎么能够一时筹集到50%的首付款呢?
本案件的判决结果,对以下问题,请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知名专家和学者、各位同情人士、各位关注此事的人士及关注相关社会问题的相关人士能够引起共鸣、同情和关注!
(一) 双方在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用手写条款中明确规定“如乙方贷款因个人原因无法贷款,甲方返所收合同定金”。某市两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民事判决书中提及:“ 因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颁布新的房产政策后信贷标准发生变化,原告的贷款申请未能通过,但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可以按新的信贷政策(按基准利率1.1倍贷款5成)重新申请贷款、签订贷款合同”。还提及“现因信贷政策调整,原告无法按7折利率贷款173万元,仅仅是原告在贷款申请过程中碰到障碍,并非贷款不能的最终结果,原告可按新的信贷政策贷款。而无论原告是否需重新填写贷款申请表、签订借款合同,均是其诚意履约、穷尽手段的表现”。从上述法院的判决结果看出:两法院认为贷款不成的原因属于个人(乙方)原因。可法院为什么不按照“如乙方贷款因个人原因无法贷款,甲方返还所收合同定金”的规定去审判案件?而是按照与事实相违背的方向去审判案件?视法律为儿戏,有法不依,天理难容!
(二)  某市两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民事判决书中提及:“双方还在协议中空白处手写条款约定若原告贷款因个人原因无法贷款,被告退还所收合同定金,可该协议还约定,本协议空白处填写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发生冲突的,以填写文字为准。同日,双方还签订了补充条款,约定原告贷款,如原告银行贷款金额不足,差额部分房款原告于交易前补足给被告。” 双方在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用手写条款中明确规定“如乙方贷款因个人原因无法贷款,甲方返还所收合同定金”与补充条款中的铅印文字“乙方贷款,如乙方银行贷款金额不足,差额部分房款乙方于交易前补足给甲方,乙方银行贷款费用自理” 就存在明显冲突:既然乙方已经无法贷款就不存在乙方贷款和贷款金额不足的问题。法院判决应以填写文字为准。可两法官为什么按照铅印文字执行裁决。整个案件在审理、裁判、执行过程中,两法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其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歪曲事实,藐视国家法律,徇私枉法。
(三) 某市两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民事判决书中提及:“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补充条款和买卖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恪守履行。居间协议手写条款约定‘若原告贷款因个人原因无法贷款,被告退还所收合同定金’。补充条款约定‘如原告银行贷款金额不足,差额部分房款原告于交易前补足给被告’。该两条款,前者是就贷款不能的后果进行了约定,后者则是就贷款不足的后果进行了约定,两之间并不冲突。前者意指原告穷尽手段仍无法获得贷款,则合同解除、被告退款。”不论从协议、补充条款的内容还是从深层含义来分析, 原、被告签订的协议、补充条款中就没有“前者是就贷款不能的后果进行了约定,后者则是就贷款不足的后果进行了约定”这层意思,两法官断章取义,违背事实、明显歪曲事实,枉法裁判。
(四)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这里也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法官的裁决应该以法律为基础,法律讲的就是事实为依据。如果判决结果明显歪曲事实,滥用职权,歪曲事实,藐视国家法律,将有失法律的尊严。可是某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审结果仍是驳回原判这一毁灭性的判决,这无疑是对王先生家庭的重棒一击,被逼上了绝路,王先生一家对这个社会已经彻底绝望了。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王先生已找过相关部门,但没有任何转机,王先生只希望您能够站出来,为苦难民众主持公道,为民说话,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法院面前我们是弱势群体,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是否应在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面对如此判决我该如何维权?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书记院长指出:“违法的百姓只是少数,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行政、以权谋私的问题,是危害社会乃至国家的大问题。” 对权大于法,办案不看证据,违背事实,枉法裁判的法官,国家就没有相应的处置措施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ustfa……(重庆)
提问时间:2011-05-01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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