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 您好,本人于3月24日至5月20日进入该公司做出纳工作,至今未发工资,至5月20日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注明是签3年,试用期从5月18日至11月18日,由于对劳动合同上规定的试用期有异议,就去问人事本人从3月24日至5月17日之间算是什么,是否有工资,人事回答说这期间不发工资,且5月1日还去加班一天,也没有加班费,由于对此合同不满与5月20日与部门经理协商说不做了,下午就没去,后于5月23日去公司与人事交谈,人事态度恶劣,不承认本人在这段时间工作,于5月23日邮寄了辞职报告。本人在这期间未打卡,只填写了入职信息,手上没有任何可以证明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只有5月份一段时间的工作上面的签字复印件,我应该如何去维权,讨回这期间的工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桃园之恋(江苏-镇江)
提问时间:2011-05-24 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