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复杂案件
复杂案件 事实和理由:2009年4月22日时许,原告从农校回来,往静园小区方向行走,途经人行横道,被驾驶3251号三轮电瓶车驾驶人,被告***撞倒在地致伤,当即送建阳市立医院进行抢救,稳定后转入内科治疗。由于被告***拒付住院治疗费,原告经济困难,无钱垫付,加上原告家中又有一个中风瘫痪的丈夫(评为一级伤残),需要原告护理,原告住院期间,只好叫男孩关店护理,影响营业,故要求提早出院。经医生同意,于5月15日出院。本起交通事故,经建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于2009年5月8日出具了潭交警公认字第(2009)0025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依法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对赔偿毫无诚意,无法进行调解,原告出于无奈,请求法律支持,现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审理,判责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致伤原告,住院治疗支持的各项费用计人民币10881.48元。其中医疗费7039.48元、住院生活补助费315元(21天×15元/天)、护理费1029元(21天×49元/天)、一级伤残丈夫饶全占的护理费1248元(21天×68元/天)、精神损害抚慰金800元、必要的营养费200元。另一被告因他系本案交通事故车辆的车主,他把车辆给受雇佣的无驾证人员被告***驾驶,导致事故发生,依法应承担本案事故赔偿的连带责任,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如下:1、原告因交通肇事被告被告撞伤,其伤情根据门诊病历记载是头部外伤,因此答辩人只承担头部外伤的医疗费用,对原告治疗其他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答辩人不承担。2、根据原告的出院记录及疾病证明书记载,原告是支气管哮喘发作在内科住院治疗,而不是治疗头部外伤,其支气管哮喘发作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只是称被撞一起进行治疗,因此,其治疗支气管哮喘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3、被告已经支付了原告头部外伤的治疗费用922.44元,被告已经承担了因交通肇事所造成原告外伤的治疗费用,原告诉请的医疗费是治疗支气管哮喘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不能成立,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歧点:
支气管哮喘、肺部感染等疾病都是原告自身的记载,车祸并不会导致这些疾病的发作。
原告转内一科治疗的原因中有一项是车祸外伤,因此,原告到内科住院治疗与本案是有关联性的。
(庭审结束后被告方愿意赔偿人民币1000元)
如果您有任何宝贵的意见和观点请告知下此案件有无关联性,该如何判决,恳请赐教,不胜感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j5625……(福建-南平)
提问时间:2009-07-19 10:27